近日报道,南方某省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截止去年底,全省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生活补贴等超过12亿元,对该省基础教育的发展已经产生不良的影响。同时,就全国范围而言,拖欠教师工资的省(市)所占比例和拖欠金额都非常惊人。
为了解决教师工资拖欠问题,各地陆续推出了许多措施,比如由县级财政统一发放、设立“教师工资资金专用账户”、对发生新欠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等等。湖南还对欠发教师工资的县级领导和县市实行“五不”:一不能先领取工资,二不能评优评先,三不准公费出国,四不准购买小汽车,五不准用财政资金搞项目建设。应当承认,上述这些措施可在短时间内缓和因拖欠引发的矛盾,但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拖欠这个老大难问题。
多年来,我们一直把拖欠教师工资作为行政难题来处理。至于解决办法,无非是领导重视、部门支持、制度约束……有必要指出的是,《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至今已15年,却很少有人将拖欠教师工资与违反《义务教育法》联系起来,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治的一大遗憾。
《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第十三条中规定:“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第十四条写道:“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人们不禁要问,连正常的工资都不能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基层政府是如何筹措“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的?教师的社会地位与物质待遇又如何谈得上提高和改善?法律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可一个不能按时领取工资的职业又如何得到全社会的尊重?总是拖欠教师活命的工资,又怎能让人家安心教学?
近来不断有媒体报道,偏远、贫困地区的农民因无力支付费用而让孩子辍学,当地乡镇政府以违反《义务教育法》为由将其推上被告席。这说明基层政府是懂法知法且明白如何维护法律的;既如此,拖欠教师工资的地方政府为何不检讨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了呢?在拖欠工资现象仍较普遍的今天,应当明确拖欠教师工资是违法行为,一旦发生拖欠须追究拖欠者的法律责任。只要基层政府明白拖欠便很可能被推上败诉概率极大的被告席,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就可能得到有效的遏止。(周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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