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校园砸钱”,恐怕很多人都不会陌生,尤其是在校的中、小学生更有切身的体会。顾名思义,校园砸钱指的是在校园里一些社会青年或者是在校的高年级同学以暴力、胁迫、口头威胁等种种方式,威逼、勒索身单力孤的小同学并以此取得钱财的一种社会现象。说到底,这是一种典型的弱肉强食、以大欺小的无耻行径。可是,现如今,“砸钱”现象却越来越多地在校园中发生并存在着,不言而喻,一些小同学因此常常成为被“砸”的对象,成了名符其实的受害者,苦不堪言的同时却往往束手无策;同时校园里也经常会有高年级的同学乃至校外青年三五成群地以“砸钱”为乐,在其得到实惠与满足之际却丝毫没有意识到“砸钱”行为的严重性。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连续受理了多起校园砸钱案,数名经常侵扰校园秩序、频繁砸钱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尽管如此,即使在济南,校园砸钱现象也依旧未能完全地杜绝。因此,正确认识校园砸钱现象,并警醒、告诫那些有犯罪倾向的人悬崖勒马,同时增强中、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仍然是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
如何从法律上界定“砸钱”行为?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两名十七岁的在校生曹某、刘某看到就读于济南铁路第一中学的十四岁少年陈某比较阔气,便共谋从陈某身上砸点钱花花,于是二人自2001年5月9日至6月15日共计四次在陈某所在学校及其放学的路上携带仿真手枪、仿真烟花手榴弹并用言语相威胁向陈某要钱,二人以此种方式共计从陈某身上砸得现金1600元及电话卡、墨镜等物,后二人于2001年7月1日中午到陈某所在学校企图第五次砸钱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二人涉嫌抢劫罪对其依法批准逮捕。本案中,曹、刘二人尽管是未成年人,但二人以胁迫的方式强行劫取小同学的钱物,且数额巨大,已经符合了抢劫罪的主客观条件,所以难逃法律的制裁。
对校园砸钱行为的定性基本上属于比较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一般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情节恶劣、索要钱物过多或者有其他严重的暴力倾向,则可能构成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这就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了,而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如果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年因欺负小同学实施砸钱行为而涉嫌抢劫罪的话,则其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已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因砸钱而涉嫌敲诈勒索罪,则也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说,“砸钱”行为肯定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小同学一旦遇到被砸钱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应对,并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求得获得法律上的援助,这样也有利于及时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分子,以免更多的小同学成为受害者;同时也有必要奉劝以砸钱为乐的好事者洁身自好,以免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到时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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