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关新闻媒体报道了浙江省通过自学考试开展研究生教育试点工作的消息,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就此指出: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高等学历教育的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八条和十九条的规定,本科及本科以上的高等教育,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实施。任何其他教育部门开展研究生教育,都应经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迄今为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仅颁布了《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均须按照这一规定执行。
浙江省开展研究生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事前并未征得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同意。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要求浙江省有关部门停止了该项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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