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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高校自主办学的基石

http://www.enorth.com.cn  2001-09-17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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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8年底至1999年,我国首次出现学生状告学校的典型行政诉讼案,(即“田勇案”),不仅开了对高校内部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先河,而且意味着“高校无讼”的历史将被改写。自此以后,学生乃至教师状告学校侵权的案件在全国各地屡屡发生,且呈上升的趋势。对此,不少大众传媒关爱有加,社会各界反响强烈,高校内部自省自警,有喜也有忧。喜的是,这必将有力地促进高校依法自主管理、自主办学的进程;忧的是,由于一些媒体的过热炒作,加上法制建设尚不完善和人们法治观念有待提高,可能会继续出现一些本不该发生的问题,给高校有序管理、特别是对改革、发展和稳定带来一定冲击或不利影响。

  高校管理面对司法审查

  纵观已发生的针对高校管理的各种诉讼案件,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入学问题,即高校的招生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998年7月,江苏省武进市何某在高考志愿表上填写了某工学院“应用电子技术”和“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并在“其他专业是否服从调剂”栏中明确填了“不服从”,然而该校在录取时将何某安排在“水产品加工”专业。何某遂向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起诉,状告校方“非法录取”。中国社会科学院在招收研究生时,有一考生自己认为应该被录取,结果相反,他就告到教育部,要求行政复议。教育部未受理,他又状告教育部。

  第二,学籍管理方面,对学生进行行政处分是否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问题。1999年11月,湖南某高校的六名男女学生因先后两次在女生宿舍同床过夜被学校开除,六名学生以自己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

  第三,学位、学历的授予问题。尤其是对高校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权威性的要求问题上。1999年9月24日,北京大学无线电子学系电子物理专业博士生刘燕文因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决定不服,而将这所著名学府推上了被告席。

  第四,毕业生就业问题。今年3月,上海某重点大学的应届毕业生王某,经一家中外合资企业面试,被录用为安全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此后该企业以王某的体检不合格为由,拒收王某。王某多次申诉无果,工作单位一直未落实。他认为,学校既然在协议上盖过公章,就该保证他的工作权利,遂以违约为由将用人单位和学校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其它侵权行为。如学校有关部门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搜查学生的宿舍,干预学生姓名权、就业选择权,禁止学生谈恋爱违者罚款等问题。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青岛疗养院工程师韩某,向青岛海洋大学申请在职硕士学位,1999年其参加了国务院学位办公室组织的全国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当学校向其下发了显示为不及格的分数单时,韩某怀疑分数有误,要求查看成绩单原件,但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均未向她提供,韩某以其知情权被侵犯为由将上述二单位推上被告席。南方某高校一学生,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更改了姓名,但校方有关部门却说不行,干预了学生的姓名权。

  第六,在对教师队伍的管理上,存在处分不规范,职称的评定过程不合法等。林某系西安某大学文学艺术传播学院教师,在该校2000年度职称评审中,申报了教授职称并经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正式投票通过,但该校在第二年初下发的2000年度职称评审结果文件中却没有林某的名字。林某认为此做法相当于取消了其依法获得的教授资格,侵犯了他的正当权益,就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诸如此类一桩桩、一件件的案例,绝大多数是高校管理者当初所始料不及的。这些案件的出现是否都符合正当的法律程序,司法部门是否都该受理及如何受理,应当由司法部门独立作出判断,依法行使职权。但作为高校,其管理行为早该纳入法制轨道,然而直至纠纷的发生,他们才不得不关注起这个现实的问题:面对司法审查的校内管理,将给扩大办学自主权带来什么,应当采取怎样的对策。

  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呼唤法治化

  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呼声,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就有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政府逐渐向高校下放了办学自主权。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颁布之后,高校真正依法取得了较大的“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高校在行使办学自主权时,必须“依法接受监督”。这里,对两者强调的都是“依法”。就高校来说,“依法自主办学”这六个字是不能拆开来讲的,只有“依法”才能谈得上行使好自主权,才能在自主管理中建立正常的法律秩序,合乎法治化管理精神。从当前高校管理法律纠纷呈上升趋势这一现实来看,高校管理走向法治化刻不容缓,它是实现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必须跨越的一道不低的门槛。

  鉴于当前高校管理法律纠纷主要来自学生管理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就不能不将依法规范学生管理工作作为重点来抓。究竟应如何看待学生状告学校这类案件呢?教育部学生司瞿振元司长在接受笔者访谈时认为,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一方面说明群众的法治观念在增强,自主自立意识在增强,开始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它将有力促进高校管理的法治化建设进程,逼迫高校改变管理中的诸多不适应。瞿司长指出,当前高校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三方面的不足:一是思想观念的不适应,相当多的高校领导没有想到会发生类似事情,对依法治教要始终贯穿于学校的方方面面估计不足;二是有的管理规章制度陈旧,不健全,有缺位现象,导致现有规章不能覆盖学校与学生、学校与教师、教师与学生的全部法律关系;三是有的高校存在管理松懈、失范,有法规而不认真执行的现象。笔者认为,这种分析比较客观,而且切中时弊。

  的确,以往的高校管理工作,往往只注重它的有序性和有效性,而对其合法性及对被管理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所忽视。如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也要求我们的高等学校的管理必须全面纳入法治化管理的轨道。特别是随着高校自主办学权利的不断扩大,防止被管理者的权利受到限制甚至损害的问题,不能不引起高校管理层的高度警惕。就是说,如果忽视依法规范管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对簿公堂的事是不可避免的,结果必然是“有序”管理成为泡影。要知道,高校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既有“隶属型”的法律关系,又有“平权型”的法律关系,由此形成的是一种结构十分复杂的法律关系。

  再从社会经济形态转变来考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向市场的转轨,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必然作相应的调整,对高校性质的定位,也有重新审视的必要。过去,高等学校的行政色彩很浓,教师属于国家干部(工作人员),实行任用制,学生与学校之间也大多是行政管理关系,拿人民奖学金免费上学。如今,国办高校虽然仍是事业单位,但并没有改变其公法人的地位,出资举办的绝大多数经费来自国家财政,办学的目的仍是公益性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代为政府行使教育权,但是,高校的行政色彩实际上已有较大削弱,已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比如,学校要向学生收取一定的学费,就得为学生提供教育质量有保证的服务,毕业生不包分配,实行用人单位与学生“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教师职务实行聘用制,学校与教师签订平等的劳动合同等等。这些所体现出来的实际上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据此,教育部政法司孙霄兵副司长提醒说,在判断和处理有关法律纠纷时,应充分考虑上述问题,对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

  高校作为培养高级人才的场所,其组成人员作为高智商的群体,它的管理应该而且完全有可能严格纳入秩序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轨道,关键在于认识是否到位,行动是否积极。瞿振元司长说得好,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就应从教育部带头做起,认真清理现有不适应形势发展的管理规章和条例,尽快依法修订反映国家基本教育教学要求的较宏观的行政性法规,既要继承过去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改革的成果,也要为今后发展和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具体的管理章程和规定,要放权给各高校从实际出发依法修订和完善,从而做到充分保护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法的价值取向。

  谈到当前进一步要做的工作,孙霄兵副司长认为,首先,要建立健全学校管理的领导体制。《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即要在办学方向、人事任命、长远发展等重大问题上坚持党的统一领导,但也不要事无巨细都由党委讨论决定,要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行政部门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值得注意的是,党委的领导并不等于党委书记的个人领导,而是指党委集体的领导。

  其次,在制度建设方面,一是高校要依法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不仅仅用来规范学校自身的行为,涵盖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完善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同时也要对学校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关系作出界定,明确学校与举办者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学校的地位与作用。这样,才能使学校的工作走上正常的轨道,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二是要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作到校务公开,这也是如今市场经济下法律对管理行为要公平公正公开的必然要求。三是要强调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四是要给被处理的学生以改正的机会,建立相应的申诉、听证的机制,真正作到以学生为中心,推进整个学校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再次,要教育广大师生,特别是学校的领导自觉守法。作为社会的人,师生与干部的行为所构成的法律关系也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在这里就不仅局限于遵守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而是要遵守国家的所有法律。高校作为高智商群体的聚集地,更应模范遵守一切国家法律法规。

  当然,高校也应主动加强同各方面的沟通,建立完善的、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司法审查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渠道,但并非是最有效的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办法。行政机关也有监督的权力,但由于其是学校的主管部门,且与高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仅靠这一监督是不够的。因此,我们要在进行司法、行政监督的同时发挥社会监督、校内师生民主监督的作用,定期研究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争取做到解决问题于萌芽状态,避免意外事件,对突发事件要依法照章正确、及时处理。

  高校自主管理离不开司法救济与理解支持

  高校依法自主管理权的获得,并不等于高校现行一切管理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还不能全部说明其具体管理行为的必然合法性。正是出于高校依法规范管理行为的需要,人们在认识上应当破除一个误区:不要笼统地认为高校当被告、接受司法审查是不好、不光彩的事情。事实已经并将进一步证明,处于管理法治化过程中的高校,正在从已经发生的诸多法律官司中警醒,由于司法的介入,使得高校逐步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下解脱出来,开始有了一种确定的法律地位,依法办学的自觉性大为增强;同样,司法审查也必将给高校管理人员的行为以约束,促使他们更加负责地行使手中的权力,规范一切管理行为,主动按照法治精神实施管理。

  高校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自主权过程中,不断出现学生因其权利受到损害而将学校推上被告席的现象,这两种权利间的矛盾冲突究竟应该怎样解决,是亟需讨论清楚的。学校依照校规对违纪的学生进行处理,本无可厚非;但如何保障学生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受教育权、知情权、隐私权等,有的学者认为,此时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在涉及影响或剥夺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时候,必须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而不能由学校单纯依校规自主处理。这正体现了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基本准则。就拿最近有媒体开展讨论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结婚权”的问题来说,原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此明令禁止,因此各高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而我国《婚姻法》则规定,凡符合条件的适龄青年都有结婚的自由。随着高校招生年龄的放开,大学中适龄和大龄学生的比例将不断扩大,你怎么能剥夺他们结婚自由的权利呢?因此,无论争论的结果是什么,有一条是可以肯定的,凡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只能由法律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作出必要的、适当的约束,其他限制都可能是违宪的。这也给高校提了一个醒,你制订的一切规定和章程,必须首先用法律的眼光加以审视,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处理违纪的人,必须符合法律的正当程序,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否则,学校随时都有可能成被告,费时费力费财的官司可能缠得学校有关领导难以开展正常工作。

  用法律眼光审视校规,避免高校管理运行的无序性和随意性,建立科学、严谨、合理、合法的程序机制,既是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开、公平的需要,也是高校获得“司法救济权”的需要。现代法治的核心是维护人的尊严,保护人的权利。无论是原告或被告,权利是平等的。一味地强调“同情弱者”,就可能有失公平公正。高校作为教育权的实施机构,依法自主办学,它的权利也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它也需要、而且应该有“司法救济权”。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教授在接受笔者采访时所说的一席话很值得我们深思,他指出:学校是学生的天然保护者,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学生合法权益的确受到侵犯,当然欢迎司法介入,依法审判;但我们也希望无论是法院、律师、当事人,特别是各个媒体,都应该抱着依法解决纠纷,保护合法权益,推进教育健康发展的平和心态看问题,我们大家都有维护来之不易的高校改革、发展和稳定良好局面的义务,在未达到诉诸法律程度的情况下,不宜动辄就告上法庭,媒体舆论方面尤其要避免不负责任的、为了所谓的“轰动效应”搞人为的爆炒,给司法部门和高校施加压力,干扰正常司法和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著名法学家赵相林教授在接受采访时也认为,高校法律纠纷案的出现,在告诫我们依法治教迫在眉睫,作为一个科学文化高层次的单位,更应知法、守法,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相违背,凡有不符合国家法律的校规应立即制止;同时,高校应拥有法律规定的自主权,现在政府部门放给高校的自主权还不够,好多应由高校自主管理的权力尚未下放,有些自主权概念模糊,主管部门仍然存在着管得过多、过死的问题,与高校的职责划分不清,既然高校拥有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就应该相信高校,放权不会失控;从现有一些基层法院受理的案子看,有的还是缺乏法律依据,如果照此,可告的人就太多了,所以说对尚无法律依据的纠纷的处理,暂不宜纳入司法审查程序。据笔者了解,如果缺乏法律依据动不动就提起诉讼,是否会导致滥讼,会不会与高校依法行使自主权相冲突,也是许多人所顾虑和担心的。

  近年来,由以往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学生,状告行使公权力的学校而引发的法律问题大讨论,不仅引起教育界和法律界的高度关注,而且波及社会各界,大家的目的是共同的,那就是早日实现依法治教、治校,实现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更好保障,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讨论中的一些学术性问题,在没有权威结论前,可以求同存异。现在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是,关于高校学位授予等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一种观点认为,学校的行为是代表教育部执行学位条例等规章,与学生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学生觉得权利受到侵害,理应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高校是事业单位,不是国家机关,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主体,将其列为被告是不妥的。有的学者就认为,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校方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教育部的直属高校就应由教育部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以以教育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将有违行政诉讼法。教育部政法司的官员认为,是否应对高校主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首先要看有否法律依据,无依据的复议申请和官司,势必会增加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负担,不利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常工作职能的发挥,但这还不是主要的问题,关键在于纠纷出在学校,如果以教育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就会使学校的纠纷不能及时得到处理,如学校有不当行为也得不到及时制止和纠正,学生合法权益也就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再则,高校有依法自主办学权,校长是高校的法定代表人,高校如果有过失,似乎也应由学校自行负责。这些问题到底如何解决,还有待于法制的进步与完善。

稿源:中国教育报 编辑:高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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