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6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没有考上高中而引发的我国首例民办学校教学质量纠纷案。
招生广告打动学生的心
翻开湖南省岳阳宜登文法学校(以下简称“宜登学校”)简况,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张国家级的大报对该校的高度评价。在序言部分,宜登学校称“历年升学率都在90%以上”。在介绍该校特点一栏,宜登学校称“宽进严出,不求生源特别优秀,但求毕业时达到重点中学水准,每个学生都有讲英语、说普通话、写字工整三大硬功夫”。在措施与承诺一栏,宜登学校称“学生不但成绩优秀,道德、心理、身体、专长、思想等方面素质和动手能力更为超群,90%以上学生能进入重点中学和大学学习”。在这则广告的最末一行,醒目的大字更加诱人,那就是“满足天下父母心,子女成才进宜登;百年人生的契机,远大前程的起点”。看了这则广告,岳阳为之振奋,学生陆续来到宜登学校就读。要知道,考上了重点中学,就等于一只脚跨进了大学校门。
没考上高中上法庭
2000年,宜登学校参加初中毕业会考的学生共18人,在岳阳会考者15人。这次考试,该校全军覆没,不仅全部初中毕业生无一人达到重点中学录取分数线,更为严重的是全部毕业生无一人达到普通中学录取线。9名学生及其家长(另外9名学生及其家长表示“不参与此次诉讼”)来到了岳阳楼区法院讨说法,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宜登学校退还学杂费85500元,赔偿就读高中收费78920元和补课费12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学生们认为,他们分别在宜登学校学习了1-3年,不但未考上重点中学,连普通中学的录取线都未上,也就是说宜登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对他们的承诺没有实现,故宜登学校应当承担承诺不能实现的违约责任,应当赔偿他们的一切经济损失。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宜登学校认为,衡量一个学生优秀的水准应该有多项指标。他们学校办学七年来,还没有一个学生受处罚。衡量学校办学水准应是学生思想道德、身体、文化、专长这几项的综合,他们在招生简章上登的承诺都做到了,真正履行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他们还答应让9名学生继续在宜登读高中并免掉高一的学费,至于补课,他们学校从不强迫学生,就是暑假补课也是免费的。另外,招生简章和名片不具备合同要素,他们也没有承诺退还学杂费。
法院依法作公判
岳阳楼区法院认为,宜登学校发布的第一、第二份招生广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片的内容中有“毕业生均能进入重点中学学习”、“毕业生优秀率都在90%以上”、“历届升学率均在90%以上”的表述,应视为广告的允诺。含九原告在内的全班15名学生不仅无一人超过普通高中最低公费录取分数线,更甭说重点高中,被告的允诺没有实现,视为虚假广告,各原告因未能正常进入高级中学学习而由此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此损失的形成与被告发布虚假广告有因果关系,但不能排除原告自身因素的影响,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岳阳楼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宜登学校赔偿九原告学杂费85500元。
民办教育亟需《民办教育法》出台
宜登学校是湘北第一所私立中小学,之后岳阳市又有了远翔、求真、屈大附中等民办学校,而且呈发展的趋势。如今,相当一批民办学校已经摆脱了无资金、无校舍、无师资“三无”状态,建立了稳定的自有教师队伍,拥有了几百万元的固定资产,校舍等条件甚至优于某些公立学校,但民办学校也有自己的难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民办学校的学生“有一种被另眼相看的感觉”。如宜登学校在毕业会考中受到监考老师不公平的对待等。
与民办学校联系最紧密的一部行政法规是《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由于这只是以国务院名义下发的《条例》,政策落到实处的非常少。比如《条例》明确规定,对民办学校要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16字方针,但在相当多的民办学校的主管部门看来,在实际贯彻中,变成了“鼓励和支持少见,引导和管理常来”。
民办学校的生源受到限制。民办学校有一句话:生源是民办学校的生命,为了争夺生源,民办学校不得不在招生广告上夸大其词,不少学生入校后大呼上当而离去。如湘潭某私办学校在招生广告中打出了100%让学生考上大学的内容,结果当年仅一人考上大专,导致人去楼空。
对于作为公益事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民办学校经常是有上顿没有下顿。
社会在发展,民办学校在发展,其发展需要宽松的舆论环境,要求广大干部和群众转变观念,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识到民办学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的组成部分,不是可有可无的,对民办学校尽量少一些限制。
有专家预测,到2002年,我国民办学校可能进入更快发展的时期,民办教育也会在落实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贡献自己的力量。民办教育亟需《民办教育法》出台。 (何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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