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报名年龄和条件,取消“未婚,年龄一般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的限制;
□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明确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高考“3+X”科目设置由高校和考生选择,高考时间定于7月7、8、9、10日四天;
□加大高考监管力度,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将受惩处
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3)身体健康;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届中等职业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可报考高等职业教育。
2.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不满一年者(从被开除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4.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办法:
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报名时间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确定。
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职工及随父母一起在外地生活的子女,由所在单位征得工作所在地及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同意,可办理借考手续,在借考地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常住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处理。
5.填报志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录取工作需要,规定填报志愿的时间和办法,并指导考生填报志愿。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信息标准制定考生信息采集方案,制作考生电子档案,确保各项信息采集准确。
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报名表和院校、专业志愿表等,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表现。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育或处罚仍不悔改的,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品德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偷窃行为的;
(3)有扰乱社会治安,走私贩私,吸毒贩毒,贪污盗窃,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体检工作由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须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生委员会应指定一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考试
1.教育部确定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授权有关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并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
2.教育部根据全日制中学教学大纲命题,并制订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各科目分值。
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在启用前为国家绝密材料。
3.外语考试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考生均应进行外语听力测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外语除笔试外,还应进行口试。
4.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于7月7、8、9、10日四天内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颁布。
5.考场必须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并按有关考试规定执行。
录取
1.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教育部统一领导全国高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分批次进行录取新生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等学校录取批次。对各“211工程”项目高校,一般应安排在第一批录取。原则上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须安排在同一批次。
3.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数分类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4.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由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考生电子档案须与原始(纸介质)档案一致。
6.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
7.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德智体、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得限制外语语种。
8.高等学校不得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1)高中阶段被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学生;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获得者。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1)近两年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性比赛取得前六名、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2)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4)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5)烈士子女。
11.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2.定向招生若在该院校非定向录取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13.对符合体检标准、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4.高等学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手续;高等学校凭录取通知书和经省级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办理新生入学及户籍登记手续。
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单、新生档案材料等及时寄送有关高等学校。
16.考生可通过各省级招生办公室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和退档原因。
17.录取工作应在9月上旬结束。9月15日前不能开学的高等学校,须报经教育部批准。
18.由于网络传输等非人为过失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有责任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应责令学校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1)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
(2)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和携带规定以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的;
(3)扰乱报名点、体检点、考场、评卷点及录取现场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招生考试机构,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在招生或考试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志愿、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的;
(4)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应回避招生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5)在招生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程序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或指使学校招收此类学生的;
(6)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行政处罚法、保密法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答卷的;
(2)扰乱考场、评卷点及录取现场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3)以招生为名,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4)有其他徇私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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