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起,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告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将保证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和律师队伍,有利于提高审判、检察、律师工作质量,有利于法律专业人才的流动。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二、鉴于《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正案关于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规定,200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的初任法官考试、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司法部的律师资格考试都不再单独组织,纳入2002年年初举办的首次国家司法考试。
三、司法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办法。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四、2001年度律师资格考试报名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进行,已办理报名手续的人员,视为办理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手续,继续有效。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原则上依据司法部颁布的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大纲、纲要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将依据三家共同制定的考试实施办法做适当调整,有关调整内容及考试时间、组织方式等事宜由司法部另行通知。(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三家联合发布公告称,2001年度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资格考试均不再单独组织,而是统一纳入2002年1月举办的首次国家司法考试。最牵动人心的莫过于律师资格考试的并轨,按照公告要求,2001年度律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已停止进行。
据了解,全国参加今年律师资格考试的报名者已达六七万人。为什么停止原定今年10月份举行的律师资格考试?如何解决律师资格考试向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过渡的一系列问题?7月13日,司法部将各地律考工作负责人召集至北京,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布署。
事实上,《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正案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后,今年的律师资格考试是否按原计划进行即摆上了司法部的桌面。
在征求意见时,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应执行《律师法》,按原计划继续举行律师资格考试;有的认为,《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正案通过后,再单独举行律师资格考试不严肃;还有的认为,可兼顾三部法律,在今年底举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司法部经过反复磋商,认为把今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与明年举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轨较为妥当。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在实施前短短的半年时间里,需要完成大量的准备工作,如机构设置、大纲编写、内容设置等,因此推迟今年的律师考试工作实属必要。同时,《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正案已经通过,法院、检察院、司法部再分别举行本系统的资格考试,将有损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严肃性。
那么,面对即将谢幕的律考,考生的心态如何?经记者了解,许多考生对此表示了相当程度的理解和支持,还有的把这看作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考生们认为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司法制度改革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
日前,中法网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进行了一项调查,共有187人参加,其中认为利大于弊的116人,占62.03%;认为弊大于利的32人,占17.11%;20.86%的人认为不好说。
小韩为参加律考已经苦读半年了,他说看到公告后直觉是轻松了,因为考试时间又延长了三个月,可以进行更充分的准备。此前律考的复习肯定用得上,再加上些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内容,对考试并不会造成冲击。
小田则兴奋地说,初任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并轨,给我们选择的机会和空间更大了。“一试圆三梦”,给了我当法官、检察官的可能。
值得一提的是,统一司法考试的难度会较大,通过考试不会轻而易举,需要考生付出艰苦的努力。而今天所付出的艰辛,正是为着明日法制大厦的坚实。
经透露,以前参加法院、检察院、司法系统三方各自组织的考试所取得的初任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均只对本部门有效,其中参加法院、检察院组织的考试所取得的资格有效期至《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实施之日止,律考资格持续有效。
有法律界人士评说,此次律师资格考试并轨,无疑成为一次没有告别演出的谢幕,而它所进入的,将是一个更为广阔多姿、富于活力和竞争力的舞台。(记者 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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