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学位委员会津学位[1998]6号文件精神,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将遵照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天津市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 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定稿)执行。 1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凭本科毕业证书到主考院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申请 办理授予学士学位手续。 2主考院校自考办将初审合格学位申请者的档案材料报予本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学校学 士学位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审核、审查。 3受理申请结果由主考院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通知。
4一九九八年六月以前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主考院校学位主管部 门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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