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读者李重、河北读者刘新民、广东读者马序名等来信询问:不少高校特别是原来行业办的学校,都有这样的规定:毕业生如果不在本行业内就业,必须交费才能离校。请问什么情况下学校要收回培养费用?收费项目有哪些?
近几年来,不少高校在毕业生就业时开设了一些收费项目,比如“城市增容费”、“推荐费”、“上岗押金”等等,可谓名目繁多、标准各异。这些收费不仅加重了学生和家长的负担,也严重干扰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制止乱收费,国家计划委员会和教育部1998年7月发出了《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对毕业生收费作出如下规定:
1.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各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随意向毕业生收费。
2.高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享受师范、农业、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因不服从学校派遣自谋职业的,应补缴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对高校毕业生收取其他费用。
3.高校不得以毕业生就业为由强制用人单位捐资助学。
严禁毕业生进行“明码标价”,有偿分配。
4.一些地区、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的毕业生就业分配收费项目应一律取消。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项目,应按照本通知精神,进行清理和重新审定,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应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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