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结束的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中,最铿锵有力的当算朱鎔基总理的一句话,“举办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的责任。这在世界各国都是如此,我国也应当这样做。”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教育经费的来源均是多元的,但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各国却表现出共同的特点,即政府公共投入构成义务教育经费的绝对来源。不仅美、法、德、日等发达国家,而且在印、韩、泰、埃等发展中国家,来自政府的公共经费一般均占义务教育投入的85%―90%左右,体现了义务教育由政府举办,经费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原则。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高如峰研究员认为,这样做的意义在于通过政府公共资源的再分配,排除各种因素对义务教育的制约和干扰,保证一国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为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创造平等的机会。
而我国长期以来,推行的主要是农民办义务教育的体制。计划经济时代,义务教育由人民公社来办;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主要靠向农民收取“三提五统”中的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来办。这一体制在特定条件下,对农村教育发展起到过重要作用,但也带来了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干群关系、制约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等问题。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就有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事隔15年,期间各级政府虽努力增加义务教育经费,但距离法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在全社会义务教育总投资中,政府公共教育经费所占比例一直偏低,以1996年为例,仅为74.58%,其中财政预算内拨款只占55.28%。
对此,会议指出“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大大增强,中央和地方财政状况好转,各级政府应当而且可以对农村义务教育承担更多的责任。”朱?基总理则强调:“政府要保证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不要把这个钱摊在老百姓身上。”这无疑是我国政府对承担举办义务教育这一责任的庄重承诺。
当然,基础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在以政府举办的同时,我们一样愿意像“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及城镇居民对农村贫困学生进行“ 一帮一”等那样的助学活动越多越好。(王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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