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一案,12月1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重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刘燕文的诉讼请求,刘燕文当庭表示将要上诉。
原告刘燕文原是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系92级博士研究生。刘燕文在诉状中称,1996年初,其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全票通过了论文答辩,并通过了系学位委员会的审查,学校向其颁发了结业证书。根据规定,论文没有通过答辩的才发给结业证书。其向北京大学多次询问,答复是无可奉告;其向校长反映,得到的答复是“研究一下”,但此后没有下文。1997年向法院起诉,未被受理。
1999年9月24日,海淀法院受理此案。同年12月17日作出行政判决,责令被告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原告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证书,被告北京大学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院于2000年4月30日作出行政裁定,以上诉人北京大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所提的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未能查清为由,裁定撤销海淀法院行政判决,发回海淀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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